南寧市武鳴區(qū)學府豪庭項目開發(fā)商違約業(yè)主打官司解除合同拿回購房款
案件案號:(2023)南仲裁字813號裁決書。
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,在征求我方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,發(fā)布該真實案例,以供大家參考和學習,以下案件當事人名稱均用簡稱代替。
【當事人基本信息】
申請人:葉某
申請人代理律師:葉霖,廣西民族律師事務所律師
被申請人:廣西獵*投資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獵*公司),住所:廣西-東盟經濟技術開發(fā)區(qū)大帽路1號宏湖壹號城歐洲小鎮(zhèn)*號房廣西獵*投資有限公司。統(tǒng)一社會信用代碼:914501003***4889X0。
法定代表人梁*釗,職務董事長。聯系電話:0771-62***55。
【案情簡介】
2020年1月9日申請人就購買廣西獵*投資有限公司位于南寧市武鳴區(qū)南寧華僑投資區(qū)(廣西-東盟經濟技術開發(fā)區(qū))寧武路2*號學府豪庭*號樓1單元XXX號房屋事宜與被申請人簽訂《南寧市商品房買賣合同》一份(以下簡稱買賣合同),合同約定該房屋建筑面積110.23平方米,其中套內建筑面積90.35平方米,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積19.88平方米。該商品房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,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6100.17元。雙方簽訂合同,申請人依約支付購房款。
根據合同約定,出賣人應當在2023年1月30日前將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給買受人使用。買賣合同簽訂后,申請人按約定支付所有購房款和其他相關費用,履行相應義務。但被申請人沒有按照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。
代理律師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,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。故依法向南寧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。
【案件裁決結果】 案件案號:(2023)南仲裁字813號裁決書。
1、解除申請人葉某與被申請人廣西獵*投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簽訂的《南寧市商品房買賣合同》。
2、被申請人廣西獵*投資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葉某購房款551150元。
3、被申請人廣西獵*投資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葉某專項維修基金7716元。
4、被申請人廣西獵*投資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葉某資金占用損失。
5、被申請人廣西獵*投資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葉某保全費4410.05元、保全保險費1556元。
6、被申請人廣西獵*投資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葉某仲裁費和公告費共計10430元。
以上費用合計575262.05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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